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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3:38:39
[74]参见林彦:法律保留制度的现状—基于询问答复的考察,载《宪法研究》(第十卷),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这种努力在我国宪法学的百年历史潮流中或许不那么显见,但始终存在《规定》对《暂行规定》所作的主要调整便是按利改税后的税种划分收入,分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
[108]参见《反垄断法》第35条。[140]具体包括4份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1份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解释、9份有关《刑法》的解释以及2份有关《国籍法》的解释。一些立法通过制度化的取舍使宪法所确立的一些重要原则具有了更为明确的含义,从而为政府和公民提供更为清晰的行为导向。常安:‘摸着石头过河与‘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改革背景下的当代中国宪法变迁,《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与国务院系统沟通座谈之后将草案、特别是立法过程中的主要争议提交中共中央政治局讨论,后政治局批准了该草案。
[6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3]。……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主动提出要求,要国务院在制定法规以前与人大协商,以避免制定以后再撤销。中国宪法学向社会主义的历史转型中,尤其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中,不断确立自身的主体性,实现理论自主。
真正具有原创性与时代性的宪法学研究成果,无一例外地建立在继承性与民族性的基础上。(一)以宪法为起点的概念体系宪法学概念是从宪法文本、现象与实践中抽象出的具有规范性内涵的语词、范畴。因此,在宪法学原理中,宪法原则具有较大的变动性特征。受此影响,中国宪法学的既有知识体系在逻辑与历史、应然与实然层面尚无法充分地实现融贯。
有学者通过对近代宪法文献的历史梳理,提炼出了宪法、民主等八个具有代表性的关键词。1954年宪法第4条确立了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渡时期总任务,尝试以国家整合主导社会改造,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的建设目标。
这一局面一直持续到20世纪二十年代末。学科的建构实质上是从学术体系转化为学术制度的过程。所谓学科,就是指人们在认识客体的过程中形成的一套系统有序的知识体系。不过,这一话语体系的出现并未改变宪法学话语领域西强我弱的局面,尤其是在宪法学话语的国际传播中,我国设置议题的能力、参与和主导规则制定的能力仍比较弱,始终面临借用他人的话语权来向他人推广自己的困境。
因此,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应立足于历史主义的研究范式,以学术体系为起点,在百年变迁中循序梳理、提炼其自主的学术体系、学科体系与话语体系,最终形成自主知识体系的基本框架。此后,南洋公学、京师大学堂、直隶法律学堂陆续设置了宪法、宪法史、各国宪法等课程。这一分科方式也反映在德国学者那特硁(Karl Rathgen)所著之《政治学》,以及留学早稻田的学者杨廷栋所编辑之《政治学》等教科书中。这一特征在新中国的制宪史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而在所有学术制度中,课程体系与科研体系是支撑学科建设最为重要的支柱。在宪法学领域,主体性具体是指在一个国家的宪法发展过程中,应当以本国的宪法为根本,在此基础上逐步构建符合本民族文化心理、国情的宪法学说与宪法体系。
在法学学科体系内部,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制度突破,涉宪问题与宪法争议在部门法研究中愈发受到重视。其中,学术体系是知识体系的核心,包括以宪法为起点的概念体系,以立宪主义为内核的原理体系和以解释学为根基的方法体系。
拥有自主的话语体系是中国宪法学实现繁荣与发展的重要标志。此后,中国宪法学的课程设置经历了五十年代以苏联为蓝本的国家法转向,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学科停滞,在1978年恢复法学教育时最终恢复了其宪法学的本来面貌。只有那些涉及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方面的亟需被正当化的原则性、根本性问题,才有必要被写入宪法。立宪主义一词源自日本,并至迟于20世纪初传入中国。最终,随着学科体系的繁荣与发展,知识体系将进一步发展出在人类社会的可沟通可传播、可分解可整合、可应用可转化的话语体系。当这套知识体系被完整地传承与创新发展后,学科就表现为一种学术制度、学术组织、教学科目,或一种活动形态。
新中国成立以来,宪法学话语建设受到了学界的重视,逐渐形成了以社会主义为内核的自主话语体系。在此背景下,近年来我国宪法学的学科建设重心逐渐从课程体系转向科研体系,着力推动宪法交叉学科的发展,以因应国家与社会治理中宪法争议愈来愈多地呈现出与部门法相交融、与其他学科相交融的趋势。
换言之,不同时期的域外学说只是影响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权威性来源与正当化内容,并未动摇中国人对于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基本共识。(三)历史塑造了中国宪法学的独特品格中国宪法学之中国不仅是一个表达主体性立场的空间概念,也是一个跨越了五千年文明史的时间概念。
其次,尝试以中国宪法学文献总目录为依据,在系统的文献梳理的基础上,识别并提炼出中国宪法学自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与话语体系的发展进程,从而进一步回答如何在历史脉络中推动中国宪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问题。学界的一番努力首先体现在宪法语词的选择与塑造之上。
抑或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在苏联宪法学说教导下作为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概念。随着1957年三大改造的完成,我国基本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殊不知,真正原创性的知识需要在历史研究中进行辨识与建构。(二)以立宪主义为内核的原理体系完善的宪法学概念体系需要成熟的宪法学原理体系作支撑。
不过,晚清民国的宪法制定和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是按照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对我国封建专制制度进行改良,并未形成中国自主的宪法学话语。无论哪一方面,历史都是识别宪法学知识体系自主性的出发点与基本依据。
直到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成功在中华大地上制定和实施具有鲜明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方才改变了这一局面,建立了在中国乃至世界宪法史上都具有开创性意义的宪法制度,形成了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的社会主义话语。而这个富,是共同的富,这个强,是共同的强,大家都有份。
一方面,部门法研究愈发关注宪法问题,颇具自发性地将议题引向宪法,出现了部门法向宪法提问的态势。它们之间相互补充,最终组成了逻辑周延、视角多元且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方法体系。
毕竟,就像有学者指出:中国无论怎样挪用西方,自始至终都有一个中国立场的存在,既包括对西方价值的取舍,也包括对自己古老智慧的化用。宪法学原理是指宪法学学术体系中,具备一定基础性建构意义或贯通性普适意义的学术形态。中国宪法学在历史变迁中,逐渐发展出了以宪法为起点的概念体系、以立宪主义为内核的原理体系和以解释学为根基的方法体系。不仅如此,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文本中,还有一些反映本时期国家本质或运行特征的重要宪法原则被制宪者或修宪者纳入宪法文本,如地方自治原则、社会主义原则等等。
其中,宪法原则依托于实定宪法之规定,极易受到宪法文本变动的影响。在主体性方面,自主性要求构建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的知识体系。
1981、1984年,司法部与教育部相继在教学方案中将宪法课程调整为宪法学。它的历史起点不是学科,而是一系列概念、名词、公式、范畴、理论、方法、范式。
(三)以解释学为根基的方法体系宪法学概念体系及原理体系的建构与深化离不开成熟的方法体系。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宪法学话语最早出现在五四宪法的制定时期。